公布《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》

作者:转抄
发表于:[2008-7-23]
 
   

 商务部、国家发改委、公安部、建设部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、国家环保总局联合签令发布《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》。该《办法》已经2006年5月17日商务部第5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,并经发展改革委、公安部、建设部、工商总局、环保总局同意,现予公布,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。
 
   
   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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